煙臺市大沽夾河綜合開發(fā)治理工程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相關報告編制項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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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應商須具備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的條件,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:
1.供應商須在中國境內注冊,持有合法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。
2.必須同時具有土地規(guī)劃乙級(含)以上資質和測繪乙級(含)以上資質;
3.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;
4.上年度財務狀況報告,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;
5.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(yè)技術能力;
6.無不良信用信息記錄;
7.本項目不接受聯(lián)合體報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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